福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会费缴交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费(简称会费)是福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做好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包括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三条 费收取标准

1、会员单位:1000元/年(即5000元/届)

2、理事(监事)单位:1200元/年(即6000元/届)

3、副会长单位:3600元/年(即18000元/届);

4、会长、常务副会长:5000元/年(即25000元/届)。

备注: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1、会费按年度计算缴纳,不细化到月份,一年起缴。本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发出缴费通知,各单位应根据在本届理事会所任职务选择缴费。可以按年度缴纳,也可以选择按届(五年)一次性缴纳。

2、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清当年会费。

3、会费可以对公转入本会账户,也可以微信转账至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福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银行账号:3500 1616 2070 5250 0574

开户行:建设银行福州市六一支行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云座3号1层D区

联系电话:0591-87335710

4、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由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福建省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1、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环保产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以及年度工作会议,环保技术研讨会,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以本会名义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开支。

3、本会秘书处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和对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必要支持的支出。

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动态”内刊、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QQ群等服务平台和载体的运营管理费用。

5、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类保障支出。

6、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实际经营情况酌情予以减免。

第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其已经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款项不予退还。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会长、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经会长审定。会费的管理和收支情况,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备,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施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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