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审《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规定: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使用密闭专用容器及时收集废弃食用油脂,销售或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日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发生时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建立台账,完整真实地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来源和去向,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过程各环节应建设安装和正常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应当达标排放,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进行生产或销售,对违反者,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规定(草案)》明确法律责任:未依法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加工、销售的种类、数量、时间、产生单位等信息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将废弃食用油脂销售或提供给未经依法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单位的”和“未经依法核准,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利用、处置活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草案)》明确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置电子废物: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露天焚烧电子废物;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同时,《规定(草案)》规定: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或者违反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处置电子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回收利用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敷料等医疗废物。
同时,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敷料等医疗废物进行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草案)》还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畜禽养殖业污染、农村垃圾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等进行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