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优秀环境工程评选,是为了鼓励和推荐经过实践证明、实用的环境工程技术,引导我市环保产业进一步提升环境工程技术、提高环境工程质量。

第三条  优秀环境工程评选采取滚动方式,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受理申请。凡是承担福州地区环境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

第四条  优秀环境工程不按专业类别分类评选,只要符合评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第五条  优秀环境工程评选依照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原则,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颁发《福州市优秀环境工程证书》。

第六条  优秀环境工程证书是企业技术业务能力最直观、最可信的证明。在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建设单位对于能够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同或相近专业类别“优秀环境工程证书”的持证单位,经过现场考察后可以给予信任和支持。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优秀环境工程评选的条件:

(一)工艺设计的技术、设备先进实用;

(二)工程设计的图纸完整规范;

(三)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优良;

(四)污染治理达标排放;

(五)工程总投资、运转费用经济;

(六)工程周围环境绿化、美化;

(七)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用户满意。

第八条  申请优秀环境工程评选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领取《福州市优秀环境工程评选申请表》和申报软盘,按规定要求填报并按规定提交附件材料。

(二)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受理申请后,由经办人员查验原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环保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状况;

2、工程项目周围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

3、设施运转是否正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是否规范、完整;

4、可曾发生污染事故;

5、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设施及设施运行情况的意见;

6、工程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意见。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照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由专家提出建议意见。

(四)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审批,颁发《福州市优秀环境工程证书》。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福州市优秀环境工程证书,原则上在该工程项目完好有效运行的时间内都有效。但是,在工程项目的主要参数发生变更时,该证书自动失效,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收回证书。

第十条  优秀环境工程证书是企业对外承接业务时最有说服力的业绩实例。获证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滥用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发现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福州市优秀环境工程评选申请表》、附件材料清单及提交材料数量和规格要求,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印制。

《福州市优秀环境工程证书》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含建设单位的名称、污染防治的专业类型)、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包括处理量和工程投资总额)、竣工投产日期、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时间等。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0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